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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设局“借新还旧”!瓮安农商行一支行长为掩盖不良贷款, 内外串通给无职业无资产多人放贷5478万…

2022/4/20 16:19:38 0人评论 12530 次

近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瓮安县农商银行玉山支行行长刘某为处理不良贷款,伙同信贷员龙某、贷款人周某,借新还旧,违法发放贷款33笔共计5478万元。

 

来源:金融界

近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瓮安县农商银行玉山支行行长刘某为处理不良贷款,伙同信贷员龙某、贷款人周某,借新还旧,违法发放贷款33笔共计5478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3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为了处理2017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丁某、周某使用贵州三家公司及宾某某个人名义,向瓮安农商行玉山支行贷款1800万元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随与周某共同商量,周某提出使用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刘某同意后,安排瓮安农商行玉山支行原信贷员龙泉配合和协助周某进行操作。

期间,周某通过中间人分别找到无资产、无职业的秦某、游某、梁某某、祁某某等人,承诺支付好处费,并以该四人名义向瓮安农商行玉山支行申请贷款。

但是,由于这些贷款人名下无资产,周某遂通过申请贷款以及向民间借贷进行周转等方式,在贵州省福泉市黔西县、开阳县等地,购买不动产过户到贷款人名下或者进行抵押。周某、龙泉负责帮助贷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周某负责制作虚假经营贷款资料,用其购买的不动产通过低值高估等手段向瓮安农商行玉山支行进行抵押贷款。

同时,周某还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方式,以段某某、仇某、伍某某等人名义,向瓮安农商行玉山支行申请信用贷款,一并用于处理逾期不良贷款。

据了解,瓮安农商行玉山支行行长刘某、信贷员龙泉未对贷款人及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和审核,违法发放贷款33笔共计5478万元。

经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贵州分所对瓮安农商行玉山支行刘某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资金进行专项审计:2018年12月13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瓮安农商行玉山支行刘某等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涉及贷款本金5478万元。

其中已还贷款本金0.37万元;贷款所产生利息共2163.43万元,其中已经支付利息333.06万元,合计金额为7308万元。其中用贷款购买抵押物估价2878.89万元。截至2021年2月18日,违法发放贷款33笔,造成贷款损失4428.11万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龙泉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处以刑罚。共同犯罪中,刘某系主犯,被龙泉系从犯,龙泉被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龙泉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天眼查显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13年10月,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前身为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大股东为瓮安县粮油储备库,占比达52.76%。据2021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该行总资产为94.96亿元,净利润3474万元,不良贷款率4.88%,拨备覆盖率为1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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