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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务不规范情形等被关注,昱能科技首答科创板问询

2022/1/17 12:02:22 0人评论 6434 次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昱能科技光伏行业、市场空间和竞争格局、核心技术先进性、技术出资和专利质押、控制权、诉讼、财务不规范情形等2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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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邦

近日,资本邦了解到,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昱能科技”)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昱能科技光伏行业、市场空间和竞争格局、核心技术先进性、技术出资和专利质押、控制权、诉讼、财务不规范情形等24个问题。

关于诉讼,根据招股说明书,1)Tigo曾就智控关断器相关向发行人提起2起专利诉讼,目前已和解。和解协议中约定,在涉诉专利有效期内,发行人在美国销售的智控关断器产品,将按单台智控关断器可连接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数量乘以单位使用费的形式向Tigo支付专利许可费;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州昱能存在1起交叉起诉案件,原因系VUE就加利福尼亚州默塞德县约塞米蒂大道的疗养院太阳能系统建设项目,以华州昱能等10家公司作为交叉诉讼被告方,请求法院判定前述10家公司对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和解协议约定以及公司产品的定价、销售和运用情况,分析专利许可使用费对公司相关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公司其他产品或专利是否存在潜在的类似风险;(2)交叉起诉案件进展情况及预计结案时间,VUE提起诉讼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诉请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情况,公司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若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生产经营、现金流的影响情况。

昱能科技回复称,2020年4月和解协议签署后,公司就所有销往美国的智控关断器产品在原销售单价基础上上调价格。公司RSD-S型号及RSD-D型号智控关断器的销售单价上调幅度均能够覆盖向Tigo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由于公司智控关断器产品中使用子公司英达威芯设计的专用芯片,集成度更高,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实现较高的毛利率,适当提价对产品竞争力无重大影响。

和解协议签署后,公司通过提价向下游客户转移专利许可费。基于智控关断器产品的技术优势和价格优势,公司智控关断器产品销量未受到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在RSD-S型号智控关断器产品销量方面,2021年1-6月,公司在美国销售278,425台,2021年上半年的销量已超过2020年全年共计243,454台的销量,预期2021年全年能够实现翻倍增长。

在RSD-D型号智控关断器产品销量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推出RSD-D型号智控关断器产品,更好地满足了下游客户对产品升级的需求,受到原有客户群体的广泛认可,并进一步开拓市场,提升了该新产品的销量。

“专利许可费涉及技术”应用于智控关断器的通信模块。该模块常用的行业技术路径较为成熟,主要包括ZigBee、PLC、Lora等,选择较多。行业厂商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智控关断器需要满足Sunspec联盟发布的RSD标准协议要求,统一使用PLC技术路径。在RSD标准协议起草过程中,Tigo向Sunspec联盟提出标准协议中存在采用其多项专利的情形。

RSD标准协议虽非强制性行业标准,但基于美国Sunspec联盟的影响力以及美国市场惯例,联盟成员一般按照该标准协议进行智控关断器产品开发与销售。作为美国Sunspec联盟成员,公司在美国销售的智控关断器产品的通信模块按照RSD标准协议开发。

2020年11月1日,Sunspec联盟在其发布的RSD标准协议白皮书中,论证了RSD标准协议中采用的所有技术均基于现有技术,故Sunspec联盟未就Tigo专利对RSD标准协议进行修改。

2021年7月20日,对于Tigo就使用其知识产权向美国境内开发、销售智控

关断器厂商收取专利许可费事项,Sunspec联盟向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提请宣告Tigo在RSD标准协议中加入的编号为8933321和10256770两项基本专利无效,对应案件编号分别为IPR2021-01286和IPR2021-01287。

在成熟的通信技术路径中,能够实现相关光伏设备产品之间通信需要的通信技术包括ZigBee、Lora等。“专利许可费涉及技术”具有可替代性,且公司具备上述替代方案的开发应用能力。公司在产品中运用“专利许可费涉及技术”并非是对Tigo专利存在技术依赖,而是受限于RSD标准协议的要求。

公司智控关断器产品主要包括关断控制模块和通信模块。其中,关断控制模块是智控关断器产品的核心模块。公司依靠自主研发,在ASIC专用芯片中集成了复杂的控制逻辑及控制算法,精简了系统设计,减少了元器件使用数量,实现了智控关断器的高集成度、高可靠性及高性能,在产品的核心技术上已达到了全球领先水平。“专利许可费涉及技术”运用于较为成熟的通信模块,技术难度低且后续开发空间小,对产品核心功能的升级迭代无影响。

综上,和解协议约定的专利许可费事项在公司产品的定价、销售和技术运用情况等方面对公司智控关断器产品竞争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智控关断器产品与Tigo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属于特例,主要情况是:一是该产品是基于美国市场特定的RSD标准协议进行开发的。为遵循该标准,公司采用了“专利许可费涉及技术”,但公司具备其他可替代方案的开发应用能力;二是在Sunspec联盟起草RSD标准协议期间,Tigo已向Sunspec联盟提出标准协议中存在采用其多项专利的情形,但Sunspec对此存在异议;三是智控关断器产品为公司新推出的产品,于2019年底量产后的短时间内即受到Tigo的警示及起诉。公司其他产品不存在潜在类似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其他产品或专利未发生知识产权相关纠纷、争议事项。

综上,公司其他产品或专利不存在潜在类似风险。

2014年9月2日,美国光伏系统总包商QUIRINGGENERALLLC(以下简称“QG公司”)与分包商VALLEYUNIQUEELECTRIC,INC.(以下简称“VUE公司”)签订协议,将QG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默塞德县约塞米蒂大道的疗养院太阳能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Anberry项目”)分包给VUE公司,协议总价为637,870美元。

2020年1月14日,QG公司向加利福尼亚州默塞德县法院提出诉讼,指控VUE公司在其分包的Anberry项目建设上存在违约及疏忽等问题致使太阳能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请求法院判定VUE公司向其进行损害赔偿,以及与该案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其他法院认为合理的赔偿。该诉讼的案件编码为:20CV-00222。

2021年9月13日,VUE公司以华州昱能等10家公司作为交叉诉讼被告方,向加利福尼亚州默塞德县法院提出交叉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前述10家公司对案件编码为20CV-00222的诉讼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21日,华州昱能代理律师提交了申请撤销作为20CV-00222案件交叉诉讼被告的文件。2021年12月3日,加利福尼亚州默塞德县法院就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举行听证。其中,VUE公司认为华州昱能在加州开展业务盈利的实际行为已足够证明华州昱能应当属于加州法院管辖。鉴于华州昱能仍认为现有事实情况不足以作为建立属人管理权的证据,法院将于2022年2月4日就司法管辖权问题再次举行听证。

目前该案件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无明确的结案时间。

VUE提起诉讼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诉请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情况在前述交叉诉讼中,VUE公司的请求及赔偿责任主张主要如下:

1、公平赔偿

VUE公司认为,原告QG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主要由10家交叉诉讼被告的违约、疏忽所导致,VUE公司仅应承担次要的责任。因此,VUE公司主张其有权请求10家交叉诉讼被告给予公平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VUE公司因该诉讼遭受的损失。

2、合理分摊损失

VUE公司主张,若法院最终判定VUE公司需向原告QG公司承担不成比例的赔偿责任,VUE公司有权依据其和10家交叉诉讼被告的责任过失的程度或比例进行赔偿责任的分摊。

3、比较过失

VUE公司认为,原告QG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系由10家交叉诉讼被告未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所导致。因此,若法院判定VUE公司对原告QG公司负有任何不成比例的责任的,VUE公司将请求法院对其和10家交叉诉讼被告各自的责任或过错程度作出裁决和确定。

4、赔偿其他损失等

除上述请求外,VUE公司还请求法院判决由10家交叉诉讼被告弥补VUE公司因该诉讼所承担的所有损失、费用,如律师费用、专家费用等。

根据华州昱能代理律师于2021年10月21日向加利福尼亚州默塞德县法院提交的动议,加州法院对华州昱能无属人管辖权,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相关案例,对于供应商和经销商而言,仅仅知晓产品将进入加州,但对其最终目的地无法控制的,并不足以满足美国宪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同理,作为非居民公司的产品部分组件生产商在法院所在州外区域进行组件销售,而产品最终在法院所在州组装为成品的,作为非居民公司的产品部分组件生产商不在该州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

于本案而言,VUE公司未能证明华州昱能有意通过直接提供安装在Anberry项目上的产品在加州开展业务,未能证明其与华州昱能之间就供应给Anberry项目的产品签订了采购订单或合同,亦未能证明华州昱能能够控制或知晓其产品将被VUE公司用于建造Anberry项目。

(2)VUE公司必须证明华州昱能在加州具有“最低限度联系”,才能向加利福尼亚州默塞德县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违反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原则。同时,根据相关案例,“最低限度联系”应当发生在诉因产生时,而非提出或送达诉状时。

于本案而言,华州昱能在该诉讼开始后是否知晓到其产品被用于Anberry项目,与诉因产生时是否存在“最低限度联系”无关。VUE公司仅因华州昱能的产品最终于加州进行组装成品即提起诉讼,并未证明华州昱能存在与加州的实质性联系。因此,VUE公司要求华州昱能于加州应诉将违反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原则。

(3)根据相关案例,只有当被告在法院所在地的活动是“大量或广泛的”或“实质性、连续性和系统性的”时,法院才可以对非居民被告行使一般管辖权。

于本案而言,现VUE公司无法证明华州昱能与加州的联系是“大量或广泛的”或“实质性、连续性和系统性的”。

综上,华州昱能基于该案加州法院对非居民交叉被告没有管辖权为由提起动议,请求法院批准这项动议并判定撤销传票和该起交叉诉讼。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涉诉各方没有对任何一方提出带有具体赔偿金额的指控。

涉诉产品系经公司客户ConsolidatedElectricalDistributors(以下简称“CED”)销售。华州昱能与CED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销售协议》,协议约定华州昱能向CED提供有限质量保证。《APsystems昱能微型逆变器质保书》约定,华州昱能微型逆变器产品质量保证期为10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华州昱能将选择(1)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2)向质保书持有人返还与发现缺陷时缺陷产品实际价值相等的金额。

华州昱能通过客户CED间接向VUE销售微型逆变器,仅作为Anberry项目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微型逆变器设备原产方,与总包方QG公司及分包方VUE公司均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因此无法直接确定华州昱能微型逆变器产品在Anberry项目上应用的具体数量。

若VUE公司能够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在Anberry项目中应用的华州昱能的微型逆变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6.37万元,具体估算过程如下:

根据QG公司和VUE公司的诉争资料,VUE公司分包的Anberry项目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功率为186千瓦。假使Anberry项目使用的微型逆变器均为华州昱能产品,以当时公司单台YC500型号微型逆变器发电功率500瓦推算,Anberry项目安装公司微型逆变器产品约372台。报告期各期,公司YC500型号微型逆变器产品平均销售金额最高值为人民币977.43元/台,若对Anberry项目上全部

微型逆变器产品履行质保义务,估计向VUE公司返还产品实际价值相等的金额约为人民币36.37万元。

前述公司估算的赔偿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5,346.29万元的0.24%,占发行人2020年度净利润7,565.81万元的0.48%,占比极小,对公司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公司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加州法院对华州昱能无属人管辖权。若VUE公司能够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在Anberry项目中应用的华州昱能的微型逆变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对公司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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