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峆一药业:北交所IPO收三轮审核问询函,毛利率差异较大等受关注

2022/10/9 11:14:18 0人评论 1155 次

峆一药业发布了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来源:资本邦

2022年9月30日,峆一药业(430478.NQ)发布了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问题1.重要贸易商客户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根据申报文件,

(1)杭州瑞树生化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瑞树生化”)为峆一药业2020年和2021年第一大客户,2019年第三大客户。

2019年至2021年,峆一药业分别确认对瑞树生化的收入1,708.90万元、4,694.10万元和3,144.24万元。峆一药业抗氧化类产品白藜芦醇主要销售客户为瑞树生化;

(2)2021年,瑞树生化实现营业收入7,599万元,其中,向下游客户销售峆一药业产品的金额占其销售总额的77%,据此测算,瑞树生化销售峆一药业产品的毛利率较高。

2021年,峆一药业向瑞树生化的销售毛利率仅为11.15%;

(3)瑞树生化下游客户包括保健品厂商、医药厂商和贸易公司,其中贸易公司数量较多,且不存在以白藜芦醇为主要成分制作药品的原料药或制剂生产商,也未有白藜芦醇原料药或制剂生产商对峆一药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质量审计。

中介机构对瑞树生化下游贸易客户的走访比例较低,仅占瑞树生化2019年至2021年贸易商销售收入的36%、18%、48%,且未获取终端客户的相关信息。

要求峆一药业说明:

(1)峆一药业与瑞树生化的合作背景、合作历史和合作内容,瑞树生化(含其股东、员工等)与峆一药业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除已披露交易以外的其他业务和资金往来;

(2)瑞树生化报告期各期对外销售峆一药业产品的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显著高于峆一药业毛利率的情况,作为贸易商获取较高毛利率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与其他贸易商的毛利率水平存在显著差异,通过瑞树生化销售峆一药业产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3)在未有白藜芦醇原料药或制剂生产商对峆一药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质量审计的情况下,峆一药业销售的白藜芦醇是否实现了终端生产和销售,是否存在货物、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明确说明对上述事项的具体核查是否充分。

问题2.同类产品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大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峆一药业存在向不同客户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毛利率差异较大的情况。

例如,2021年,峆一药业向烟台万润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普仑司特PLT-A的毛利率为32.28%,向福安药业集团重庆凯斯特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销售普仑司特PLT-A的毛利率仅为19.18%。

峆一药业解释系品质差异、销售单价不同等因素导致。要求峆一药业结合产品市场竞争、市场报价透明度以及具体生产工艺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峆一药业关于同一产品的品质和销售单价差异导致不同客户毛利率差异较大的解释是否具备合理性。

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明确说明对上述事项的具体核查是否充分。

问题3.客户变更合作模式

根据申请文件,2020年上半年,峆一药业向韩国医药生产商KYONGBOPHARMACEUTICALCO.,LTD(以下简称“韩国京宝”)销售普仑司特。

2020年下半年,2020年下半年开始,韩国京宝调整与峆一药业的合作模式,通过贸易商大连奥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连奥川”)向峆一药业采购普仑司特。

2019年至2020年,峆一药业对韩国京宝的销售中存在向第三方支付销售佣金的情况。

要求峆一药业说明:

(1)韩国京宝调整与峆一药业的合作模式的具体原因;

(2)峆一药业向韩国京宝和大连奥川销售普仑司特的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

(3)是否存在通过调整合作模式的方式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商业贿赂的情况。

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明确说明对上述事项的具体核查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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