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亿欧网
作者:王轶群
5月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22条意见。
在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方面,要求新建社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停车位,同时鼓励通过城市更新扩建老旧社区、老旧厂区和老旧街区等新建停车设施。地方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
在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方面,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求,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在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方面,提出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将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上。《意见》还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在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方面,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
在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方面,提出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
《意见》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意见》提出,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