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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名誉权案发回重审一审被驳回

张艺兴要求一点网聚公司与涉案文章的发布者林智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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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6月1日,张艺兴与林智同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0105民初34580号,原告为张艺兴,被告为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林智同。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张艺兴诉称,2017年9月,其发现名为“十九楼”的用户在一点网聚公司运营的网站“一点资讯”上发布的涉案文章中公开宣称“张艺兴耍心机求上位”等虚构事实的内容,侵犯了张艺兴的名誉权。张艺兴要求一点网聚公司与涉案文章的发布者林智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一点网聚公司辩称,其是网络服务者,不是文章的发布者,在了解到文章侵权的第一时间删除了文章,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林智同辩称,其不是涉案文章的发布者,未注册也从未使用过“一点资讯”的账号等。

最终法院查明后认定,林智同并非“十九楼”账号的注册和使用者,张艺兴要求林智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点网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设置了投诉渠道,在收到侵权投诉后删除了涉案文章,不存在过错。张艺兴要求一点网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张艺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曾于2019年11月作出(2019)京0105民初4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智同需向原告张艺兴赔礼道歉及赔偿80000元等,林智同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为发回重审,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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