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3月5日,国旅联合发布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近日,国旅联合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申402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贵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原告孙贵云返还合同款1171.6万元;2.判令公司向原告孙贵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171.6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113万元)律师费损失10万元;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2020 年11月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判决驳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9476元,由原告孙贵云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11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0-临 061 的《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10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5万元,由孙贵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孙贵云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再审请求为:1.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江苏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申40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贵云的再审申请。
国旅联合称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2月21日,国旅联合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被证监会立案。
对此,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12月21日收盘时持有国旅联合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参与维权,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国旅联合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企业注册资本5.05亿元,实缴资本9000万人民币,并已于2018年完成了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