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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博动力收监管函,二度发布退市风险提示,投资者可维权

2023/3/24 17:17:34 0人评论 6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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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 文|长帆 编|深海

3月23日,越博动力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创业板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公司于3月7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金额合计约3,280.51万元,共涉及15件诉讼案件,其中11件诉讼案件于2022年调解结案、一审判决结案、撤诉或处于一审审理中,涉及金额合计约1,45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0%,4件诉讼案件于2023年立案、开庭审理或撤诉,涉及金额合计约1,829.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25%。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7日才补充披露。

监管函指出,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8.6.3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日,公司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并于2023年2月23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期末净资产为-4,950.59 万元至-1,832.41 万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据吴立骏律师介绍,凡是在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3月6日买入,且在3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免费报名。报名请关注公号雷达Finance(雷助码:01)参与。

值得一提的是,越博动力于2022年3月22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289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23年3月22日,该笔银行贷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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