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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签署《调解协议》,此前被立案股民可索赔

2025/6/30 19:31:21 0人评论 122 次

凡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3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二是,凡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4年4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三是,凡在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6月6日期间买入…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简白 编|深海

6月29日,海越能源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202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调解协议>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上述案件与油站公司签订《协议书》《调解协议》《担保合同》。根据协议,涉及2024年12月31日之前所涉公司分红补偿款事项由三方签署的协议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琼96民初230号]。

《民事调解书》显示,“一、被告海越能源向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25亿元,上述补偿款自调解书签署之日起按年化2%利率计算,由被告海越能源支付给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根据《主协议》,上述款项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海越能源应在七年内分七期完成补偿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根据《主协议》,七年内每期先以公司让渡对越都石油的部分分红金额实现,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

三、如被告海越能源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原告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海越能源立即支付剩余补偿款本息;

四、原告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9.68万元,减半收取49.84万元,由被告海越能源承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原告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越能源、被告诸暨海越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签署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海越能源称,预计本事项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约1.25亿元,最终以年审会计师意见为准。

值得关注的是,6月6日,海越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海越能源于2025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1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目前海越能源或有三个时段可以索赔,一是目前已经有胜诉、调解先例,凡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3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二是,凡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4年4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三是,凡在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6月6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5年6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可依法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主张赔偿。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99)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海越能源参与招投标项目9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25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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