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李茜 编|深海
1月18日,太和水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太和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海证监局认为,太和水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何文辉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小娜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涉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太和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此,吴立骏律师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在2023年7月12日收盘时持有太和水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资料显示,太和水成立于2010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水利管理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1324.71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381.28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