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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被上交所通报批评,还面临受损股民索赔

2024/2/4 16:28:15 0人评论 11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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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2月2日,中国重工发布上交所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查明的事实,中国重工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2020年少计利润12200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造的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DDSV项目,尚在建造中)未准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2019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转回2020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并导致2022年度资产减值损失需做相应调减,2022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相应调整,因此对2018-2022年度财务报表中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分配利润、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等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中,调减净利润、归母净利润6104.0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33.86%、9.07%;2019年年度报告中,调减净利润、归母净利润9104.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20.02%、18.17%;2020年年度报告中,调增净利润、归母净利润10370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20.52%、21.55%;2022年年度报告中,调增净利润、归母净利润4838.65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1.99%、2.14%。

上交所指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王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姚祖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国重工及时任董事长王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姚祖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2月29日,中国重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因财务错误,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国重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君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9年4月28日至2023年的7月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7月12日收盘时持有中国重工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中国重工参与招投标项目4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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