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文|长帆 编|深海
12月25日,合纵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天津市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联)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3年12月4日收盘时仍然持有合纵科技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资料显示,合纵科技曾用名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7年,合纵科技成员,位于湖南省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