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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臻股份曾与实控人及关联企业存资金往来,两次不服劳动仲裁均败诉收场

2023/5/28 15:19:57 0人评论 10820 次

永臻股份与关联方频繁资金拆借,涉多起劳动争议。

来源| 时代商学院

作者| 黄锐

编辑| 郑少娜

4月28日,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臻股份”)收到上交所发出的第一轮问询函,该公司计划登陆上交所主板。

资料显示,永臻股份主要从事绿色能源结构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核心产品为光伏边框,该类产品主要用于固定、密封太阳能电池组件,增强组件机械强度,提高组件整体的使用寿命。

时代商学院发现,报告期内(指2020—2022年),永臻股份与其实控人、关联企业之间曾存在资金拆借关系。另外,2019年以来,永臻股份与多名员工存在劳动纠纷案件,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该公司曾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且该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两次上诉,但均以败诉收场。

曾借钱给实控人、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率一度高达90%

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其中,第五至第八条款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有关。该条款要求,申请IPO的企业需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财务不规范行为包括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报告期内,永臻股份曾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招股书显示,永臻股份的实控人为汪献利、邵东芳夫妇,两人合计控制永臻股份53.45%的表决权。

如图表1所示,在资金拆出方面,2020年期初,永臻股份向邵东芳拆出资金的余额为2052.26万元。在该年度,永臻股份向邵东芳拆出资金510万元,收回资金1621.49万元。因此,2020年期末,永臻股份向邵东芳拆出资金的余额为940.77万元。

另外,2022年1月前,营口和联金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和联”)是由永臻股份实控人邵东芳的弟弟邵炳金持股100%的企业,2022年1月后,营口和联的股权发生变更,邵炳金不再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而在邵炳金实际控制期间,如图表1所示,2020年期末,永臻股份向营口和联拆出资金的余额为6.21万元。

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要求,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如相关交易的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用途,并结合财务内控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披露有关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然而,永臻股份仅在招股书中表示,截至2022年底,与上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已结清。

此外,招股书显示,2020年11月,永臻股份还向实控人弟弟控制的营口和联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不过,招股书没有介绍这项担保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期末,永臻股份的资产负债率(合并)为90.67%,而同期同行可比公司鑫铂股份(003038.SZ)、爱康科技(002610.SZ)、中信博(688408.SH)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93%、57.29%、46.77%。

同时,2020年期末,永臻股份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0.75倍、1.16倍,同期同行可比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均值分别为1.42倍、1.16倍,永臻股份的短期偿债能力远不及同行可比公司。

可见,2020年,永臻股份的负债水平较高且短期偿债能力不及同行,却依然借款给实控人以及实控人弟弟曾控制的企业,甚至为该企业提供4000万元的担保。

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两次不服劳动仲裁均败诉

除了曾与实控人及关联企业存在资金往来外,永臻股份涉及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也值得关注。

招股书显示,永臻股份的前身为永臻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臻有限”),2021年11月,永臻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时代商学院查阅天眼查发现,如图表3所示,2019—2021年,永臻有限与徐福松、孙永恒、孙守东、杨文娟、王水星、章志忠共6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企业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就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而,裁判文书显示,孙守东、徐福松、孙永恒均在永臻有限工作两个月以上,但直至他们离开,永臻有限仍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

另外,据天眼查,永臻有限与前员工孙永恒之间共产生了两起仲裁、三起诉讼。其中,永臻有限因不服仲裁判决而两次起诉孙永恒,但最终都以败诉收场。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孙永恒于2018年3月2日至永臻有限工作,于2018年6月份离开,工种为熔铸工,永臻有限与孙永恒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永臻有限也未给孙永恒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文书还显示,2018年6月28日,孙永恒在工作中不慎被铝棒砸伤,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永恒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8年10月,孙永恒第一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8年11月23日,仲裁委裁决结果显示,永臻有限需支付孙永恒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金,合计为33898元。

2019年3月,永臻有限对这一裁决不服,以原告的身份发起上诉。永臻有限认为,孙永恒尚处于试用期,且为自动离职,请求判令无须支付孙永恒2倍工资赔偿金33898元。2019年4月29日,判决书公布,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驳回了永臻有限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孙永恒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9年4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要求永臻有限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孙永恒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为125810元。

2019年6月21日,孙永恒与永臻有限还曾发生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孙永恒为原告、永臻有限为被告),不过该次的纠纷内容未公开,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半个月后,2019年7月3日,永臻有限第二次以原告的身份发起上诉。永臻有限认为,被告孙永恒仅在原告公司工作三个月,恰逢企业活多,才体现其月收入超万元的情况,但企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根本做不到持续足量的生产,有时甚至会歇业停产。劳动仲裁以月工资11300元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9100元(4个月的工资),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请求以常州市2018年职工月工资5100元来计算工伤待遇赔偿。

不过,2019年7月18日,判决书显示,永臻有限的诉讼请求再次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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