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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聘请主办券商,公司已被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5/7/1 23:01:21 0人评论 202 次

凡是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7月17日收盘时依旧持有鹏博士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6月30日,鹏博士发布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鹏博士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6月1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6月30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聘请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公司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鹏博士称,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摘牌后,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8月16日,鹏博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7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三、鹏博士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鹏博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此外,公司多位高管也被罚。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7月17日收盘时依旧持有鹏博士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信息显示,鹏博士参与招投标项目49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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