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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天眼风险信息138条,正被调查受损股民可报名索赔

2025/7/6 22:44:34 0人评论 214 次

凡是在上市后至2025年6月27日买入过,并在2025年6月27日收盘持有锦盛新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参加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2025年7月6日,雷达财经通过查询天眼查发现,锦盛新材有天眼风险信息138条;还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1条;涉诉关系3条。

值得关注的是,6月27日,锦盛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锦盛新材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上市后至2025年6月27日买入过,并在2025年6月27日收盘持有锦盛新材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参加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注意到,4月29日,锦盛新材发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锦盛新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相关要求,变更有关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及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开始执行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锦盛新材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当期及可比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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