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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融资余额6.86亿元,定增文件存虚假记载面临索赔

2024/4/26 16:43:07 0人评论 349 次

凡是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中核钛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中核钛白融资融券信息显示,2024年4月25日融资净买入1136.85万元;融资余额6.86亿元,较前一日增加1.68%。

融券方面,投资者融券卖出4.35万股,融券偿还8.27万股,融券余量224.33万股,融券余额1029.67万元。融资融券余额合计6.96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4月1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6号)。

证监会认为: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2万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8万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9万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7万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万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亿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万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万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万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万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万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万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万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1050万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万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525万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万元,韩雨辰承担0.5%即17.5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中核钛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中核钛白有天眼风险信息3438条;涉诉关系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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