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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聘请主办券商,此前被立案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5/7/6 21:32:05 0人评论 129 次

凡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3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二是,凡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4年4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三是,凡在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6月6日期间买入…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2025年7月4日,海越能源发布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2025年6月6日,海越能源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6月16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5年7月4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已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值得关注的是,6月6日,海越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海越能源于2025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1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目前海越能源或有三个时段可以索赔,一是目前已经有胜诉、调解先例,凡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3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二是,凡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4年4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三是,凡在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6月6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5年6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或此后卖出的投资者,可依法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主张赔偿。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99)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海越能源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是一家以从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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