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亿欧网
作者:孙美娜
截至9月25日,随着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今年科创板和创业板新上市企业数量已达273家,实际IPO募资近2000亿元,与预期募资金额相比差距较大。其中,多家企业IPO募资额未达预期。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部分询价机构“抱团报价”,扰乱新股发行定价秩序,导致企业IPO募资额不及预期,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受到影响。
针对上述“抱团报价”等新股发行相关问题,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
修改《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近期出现的“抱团报价”等不合理现象,对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作出调整,涉及四方面内容:
一是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二是取消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要求;
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
随后,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业务相关规则及监管制度,旨在打出“组合拳”优化注册下的新股发行环境。
作为配套举措,在规范证券公司承销股票行为方面,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三项行业自律规则。
为配合《特别规定》修改和行业自律规则,沪深交易所也同步修订了相应规则,强化报价行为监管,进一步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报价要求,并将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纳入自律监管范围。在新旧衔接方面,规则修订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意向书与初步询价公告、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新规则。
此外,根据多数市场主体的相关意见建议,深交所和上交所相关部门还提出多项倡议:规则调整初期,一是高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不低于1%;二是承销商和发行人综合多方因素审慎合理定价;三是网下投资者加大新股投研力度、客观专业独立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