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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董秘“大嘴”惹祸拟被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凡是在2023年11月27日下午买入,且在2023年11月27日收盘时持有思美传媒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1月8日,思美传媒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于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31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3年11月27日12时50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方微博于2023年11月27日、28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息。思美传媒于2023年11月27日12:50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等证据证明。

浙江证监局认为,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思美传媒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向雷达财经表示,凡是在2023年11月27日下午买入,且在2023年11月27日收盘时持有思美传媒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思美传媒著作权信息17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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