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文|吴艳蕊 编|深海
4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因通过以贷还息方式掩盖资产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内蒙古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在同日的另一则处罚决定书中,因不良贷款数据不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再次被内蒙古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公司官网称,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总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在原呼和浩特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的基础上,2014年转制成为股份制农商银行。目前,金谷农商银行在全国发起设立8家村镇银行,在包头市设有1家异地分行,在呼和浩特辖区共设21家支行,107个营业网点,在各行政村设立81个助农金融服务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在全区农信系统中均排名首位。
截至2021年末,全行资产规模670亿元,负债总额605亿元,所有者权益64.86亿元。资本充足率14.9%,拨备覆盖率173%,资产质量、风险抵御能力持续处于区内同业前列。
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