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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利侵权诉讼如败诉影响几何?聚和股份回复上市委意见落实函

2022/6/21 14:35:42 0人评论 3986 次

6月21日,资本邦了解到,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和股份”)回复意见落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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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邦

6月21日,资本邦了解到,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和股份”)回复科创板上市委意见落实函。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意见落实函中,上交所主要要求发行人说明相关专利侵权诉讼如败诉:(1)是否对发行人进一步研发并形成自有核心技术用于生产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相关财务风险的承担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聚和股份回复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面临的主要专利侵权诉讼即发行人与江苏索特及其子公司SolarPaste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现对相关专利侵权诉讼逐一分析如下:

1、江苏索特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江苏索特已就专利号为201180032701.8(包含铅-碲-锂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半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以及201180032359.1(包含铅-碲-锂-钛-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制造半导体装置中的用途)的两项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为“境内涉诉专利”)分别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针对上述境内诉讼,发行人认为:即使在江苏索特案件中败诉,该不利结果不会对发行人进一步研发并形成自有核心技术用于生产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已继受三星SDI在《专利许可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

2019年11月,三星SDI与美国杜邦下属企业DuPontSpecialtyProductsUSA,LLC、DuPontElectronics,Inc(以下合称“美国杜邦”)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以其名下有关厚膜浆料的专利相互授予对方非独占许可权利,并约定协议双方及其关联公司不以其名下专利向对方主张专利权利或追溯协议签订前的专利侵权责任;任何一方出售其与《专利许可协议》相关的全部或实质性的光伏浆料业务资产,该等资产的继受方应具有履行《专利许可协议》的能力,并应承担《专利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12月4日,公司与三星SDI、无锡三星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公司以800万美元价格向三星SDI、无锡三星购买了与光伏银浆业务相关的资产,其中包括三星SDI与美国杜邦于2019年11月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项下三星SDI作为许可方/被许可方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三星SDI已将专利交叉许可的相关资料交付给发行人并实质性退出光伏浆料行业。同时根据《专利许可协议》的约定,基于发行人作为三星SDI出售其全部或实质性光伏浆料业务及资产的合格继受方且三星SDI已向美国杜邦发出通知,《专利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已全部自三星SDI转让给发行人。

(2)发行人享有境内涉诉专利的使用权,即使败诉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整体可控

上述案件中的涉诉专利均在《专利许可协议》涉及的专利许可范围内,公司有权实施涉诉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直至上述专利权利期限届满。

如前文所述并结合柳沈律师、金杜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基于《专利许可协议》和《资产购买协议》的履行已依法获得涉诉专利的许可,整体败诉可能性较低。同时,江苏索特在起诉状中并未列示其主张2亿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该等赔偿额,且金杜律师、柳沈律师谨慎测算的损害赔偿结果亦远低于2亿元。总体而言,即使发行人在相关诉讼案件中败诉,对发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整体可控。

(3)发行人体系完备的核心技术、灵活高效的响应体系、稳定资深的核心研发团队能够支持产品持续迭代升级

①发行人已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并有效运用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聚焦于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已形成覆盖银浆产品多个应用领域及生产工艺的多项核心技术。依靠公司积累的核心技术,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光伏银浆产品能够满足多种类型太阳能电池对银浆的需求并已逐步涉足非光伏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靠自有的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积极申请专利、建立健全技术保密机制等方式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发行人核心技术能够覆盖发行人现有产品体系。

②发行人灵活高效的响应体系能够支持核心技术持续更新迭代

全面平价上网时代的来临,促使光伏产业链面临较大的降本增效压力。技术的迭代升级是提升转换效率的第一驱动力,市场主流的太阳能电池片技术更新速度快、产品迭代周期短,不断朝高效、高功率方向升级。正面银浆作为制备太阳能电池金属电极的关键材料,其性能的优劣、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电池转换效率,除需根据下游技术革新开展同步研发外,还需不断优化正银配方,持续迭代升级产品以帮助下游厂商更好实现降本增效的目的,对正银企业的技术要求较高。

发行人搭建了灵活高效的响应体系,配备了客户驻地研发工程师,负责项目技术沟通并提供产品技术支持,通过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客户投诉等管理系统,以及信息快速传递与反馈机制,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市场动态、客户需求,展开有效研发,持续对公司现有技术进行快速更新迭代,以支持公司持续发展。

③发行人稳定、资深的核心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持续研发创新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不断丰富技术人员梯队。报告期初,公司已经组建了较为成熟的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敖毅伟、郑建华、任益超均已经加入公司,并与其他资深研发人员一同组成了公司研发团队核心班底。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凭借丰富的研发经验帮助公司建立了良好的研发机制、健全的研发体系,并为公司不断培养新生代研发人员,提高研发人员单位效能和整体研发效率。

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技术人员数量稳步上升,研发团队结构不断优化。

截至2021年末,公司拥有研发人员合计112人,研发人员的专业涵盖微纳米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金属材料、高分子化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物理学等十余个学科并有多名研发人员曾作为组员获得“2019年江苏省双创团队”称号。

目前,公司已汇聚了一批资深的电子浆料领域专家,组建了一支极具竞争力的研发团队,能够保证公司产品和技术的不断创新。

由于N型电池成为未来主流电池技术的趋势明确,且公司具备较早的储备了N型电池配套银浆技术并在该领域建立了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江苏索特诉讼案件,无论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均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发行人系《专利许可协议》的合格继受者,可以依法使用境内涉诉专利直至上述专利权利期限届满。即使发生较小可能导致发行人最终败诉,相关不利结果仅涉及诉讼赔偿,并不会影响发行人在未来使用相关专利。考虑到公司整体经营规模较大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兜底承诺,潜在败诉赔偿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其次,若法院在判定发行人侵害江苏索特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发行人无法依据《资产购买协议》的履行成为《专利许可协议》的合格继受者,则涉及对于发行人未来持续生产的产品是否会持续侵犯涉诉专利的判定。由于发行人目前已经完成了对于三星SDI专利、昭荣化学专利等资产的收购,且发行人已经依靠研发生产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归纳出了一套涵盖配方设计、材料选取、工艺优化、性能测试等浆料研发生产全流程的技术体系,并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上述各体系专利共同构建了发行人的专利护城河,同时结合发行人在持续研发、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多项核心技术,已经能够满足发行人持续研发、生产出适配客户需求的高品质正银产品。

再次,根据CPIA数据显示,N型电池成为市场主流技术趋势确定,各大知名太阳能电池厂商均在加快布局N型TOPCon、HJT电池生产线。境内涉诉专利在新型N型电池浆料制作过程中涉及程度较低,且并非N型电池实现高效率的关键要素。光伏行业持续技术迭代要求正银厂商不断开发出全新产品,以实现持续降本增效,为应对行业技术变革趋势,发行人较早储备了N型电池配套银浆技术并在N型电池领域建立了较强的竞争优势,随着N型电池配套浆料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能够支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在“最坏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公司产品被判侵权且被要求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公司仍然能够通过储备的玻璃粉复配技术(目前已有2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项发明处于实审状态)完成技术体系转化。根据实验数据,通过玻璃粉复配技术制造的产品在性能表现上具备一定优势,能够满足客户需求。根据CPIA出具的《证明》,公司2021年全球市场占有率已排名全行业第一,依靠各项竞争优势的充分发挥,公司完成技术体系转化、产品迭代的整体周期较短。

综上所述,由于发行人享有境内涉诉专利的使用权、拥有体系完备的核心技术及稳定资深的研发团队,综合考虑诉讼案件证据材料、外部律师意见、发行人技术积累及专利储备、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发行人行业竞争地位等各方面信息,发行人在相关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即使发行人在江苏索特案件中败诉,相关不利结果不会对发行人后续形成自有核心技术用于生产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江苏索特的全资子公司SolarPaste已向美国联邦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起以公司、东方日升及美国日升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

针对上述境外诉讼,发行人认为:即使在SolarPaste案件中败诉,该不利结果不会对发行人进一步研发并形成自有核心技术用于生产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在美国被认定侵犯SolarPaste专利权利的可能性较低

上述案件中原告SolarPaste所主张的侵权产品系东方日升、美国日升在美国境内销售的由其生产的组件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向东方日升及其子公司的销售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内,并未在美国境内与东方日升、美国日升发生销售行为,不存在直接侵犯境外涉诉专利权利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从未在美国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任何产品,亦未向美国出口任何产品。

根据德汇律师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的《法律建议备忘录》,聚和股份非常可能在SolarPaste的起诉书中的几个主张上赢得胜利,SolarPaste将不能从聚和股份处获得任何损害赔偿,且SolarPaste也非常难以取得针对东方日升、美国日升不利的判决。在案件的现阶段,目前没有依据可以得出SolarPaste可能从东方日升、美国日升或聚和股份处直接或间接获得损害赔偿的结论。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美国被认定侵犯SolarPaste专利权利的可能性较低

(2)发行人享有境外部分涉诉专利的使用权

如前文所述,三星SDI已将其于《专利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发行人。本次境外5项涉诉专利中的专利号为US8497420、US8889979、US8889980、US8895843的4项美国专利均在《专利许可协议》涉及的专利许可范围内(剩余1项专利号为US7767254涉诉专利的中国同族专利已被驳回),发行人享有5项专利中4项专利的使用权且相关专利受《专利许可协议》的保护,保护其免受协议对方以涉案专利主张其专利侵权的威胁,其中包括对于既往专利侵权索赔的放弃,是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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