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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洁能控股股东连收2份监管函 所持13.46亿股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1/9/17 16:29:59 0人评论 2337 次

证监局指出,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临时披露范畴,公司应在获悉相关情况后,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和讯网

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亿利集团”)、集团总裁尹成国、亿利洁能(60027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利洁能“)副总侯菁慧出具警示函。

经调查发现,2021年5月28日,亿利集团所持有的亿利洁能的13.46亿股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

证监局指出,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临时披露范畴,公司应在获悉相关情况后,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亿利集团在2021年5月31日知悉此事后,直至被冻结股份解冻后才要求上市公司于同年6月19日公告该事项,该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款的规定。

同时,担任亿利集团总裁、亿利洁能董事的尹成国,在得知股份被冻结后,未能及时督促并配合亿利集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要求公司在相关股份解冻后再作披露;担任亿利洁能副总、董事会秘书的侯菁慧,在获知上述事项后,亦未能及时组织临时信息披露工作。

因此,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亿利集团、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证监局指出,亿利集团和亿利洁能应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履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随后,证监局要求亿利集团于9月20日前报送整改报告。

据悉,亿利集团曾在2021年8月27日,就同一问题收到了上交所开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决定书中指出,因亿利集团股份冻结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就违规事项,上交所决定对亿利集团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该纪律处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外,亿利集团是亿利洁能的第一大股东,占股49.16%。5月28日亿利集团被冻结的13.46亿股,是所持有的亿利洁能的全部股份。被冻结的具体原因是,亿利集团与平安银行(000001,股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发生了保理担保纠纷。冻结后不久,亿利集团便与平安银行达成和解,平安银行随即申请解除了对亿利集团股份的冻结,最终于6月16日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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