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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合理税负是各类创新萌发的重要条件

2023/2/27 10:02:33 0人评论 486343 次

刘尚希在“创新友好型税收制度”研讨会暨智库成果发布会上表示,合理的税负是各类创新得以萌发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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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 编辑 苏红整理

近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在“创新友好型税收制度”研讨会暨智库成果发布会上表示,合理的税负是各类创新得以萌发的重要条件。

宏观税负水平反映出国民收入宏观分配状况,关系到企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社会对税收制度的评价。一个相对稳定而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激励创新的基石。

何为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刘尚希表示,尚存争议,必须整体考虑。首先,宏观税负的高与低,是一个统计学问题,可观测、可计量。影响创新的条件,即“能不能”创新。其次,宏观税负的轻与重,是一个社会学问题,难以直接观测。影响创新的动机,即“值不值”创新。这与纳税人身份设定有关: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最后,还有宏观税负的稳与变,即考虑时间因素,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还应当是稳定的,可预期的。这样,企业、创业者、投资者都能获得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稳定创新行为。

以下为刘尚希发言全文: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居引领地位。

作为制度创新的主导者,政府在推动全面创新过程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税收制度是这个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创新是在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中实现的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必须从整体出发。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创新是相互关联的,甚至互为因果。没有政府的创新,市场、社会的创新往往被抑制;没有社会的创新,如文化进步、理论新潮,政府、市场的创新则没有土壤,长期看必将枯萎;没有市场的创新,经济发展就会停滞,则政府、社会的创新就会缺乏物质基础的支撑,也无法实现。

以大历史观看,思想的解放往往成为创新发展的第一动力。而聚焦到当下时空条件下,政府自身的创新变得更为重要,其重要内容就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创新。

二、基于创新体系的税收制度改革:四个维度的分析

创新是关联性的,因而是整体性的。既然创新是整体性的,那么,税收制度改革应从整体来设定它的路径,并确定税收制度改革的导向。我认为至少应考虑四个维度,也可以说是税收制度从整体上激励创新的四个基本条件:

(一)分配激励: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合理的税负是各类创新得以萌发的重要条件。

宏观税负水平反映出国民收入宏观分配状况,关系到企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社会对税收制度的评价。一个相对稳定而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激励创新的基石。

何为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尚存争议,必须整体考虑。首先,宏观税负的高与低,是一个统计学问题,可观测、可计量。影响创新的条件,即“能不能”创新。其次,宏观税负的轻与重,是一个社会学问题,难以直接观测。影响创新的动机,即“值不值”创新。这与纳税人身份设定有关: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最后,还有宏观税负的稳与变,即考虑时间因素,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还应当是稳定的,可预期的。这样,企业、创业者、投资者都能获得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稳定创新行为。

(二)市场激励:构建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

公平税负是推动企业创新,激发市场创新功能的基本条件。

首先,从税收收入制度看,要紧随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完善税收制度。比如,电子商务、数字金融、共享经济等模式不断涌现,对这些新业态不征税并不会激励创新,而保护创新的举措恰恰是要通过征税营造公平和中性的税收环境。再次,从税收征管制度整体看,要以有效征管和良好纳税服务形成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最后,从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整体考虑两者的适应性程度。税收收入制度的复杂程度决定了税收征管的难度,而税收征管能力反过来限定了税种及其模式的选择。因而应统筹实现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相互适应、相互协调。

(三)行为激励:基于创新行为的税收制度改革

创新的结果是不可预料的,其不确定性特点要求税收制度的激励设计应当以创新行为作为基准。

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财政补贴,目的都是通过分担创新主体的创新风险以促进其创新活力,进而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内在创新驱动能力。当前税收激励的着力点主要在于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激励。第二,强化产学研合作的税收激励。第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第四,支持创业和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激励。第五,促进专利和技术转移的税收激励。第六,增加研发人员的税收激励。

但是,基于企业或个人创新行为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上述做法存在着众多不尽现实的隐含假定,基于理想化假设的政策设计往往会造成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效。因此,有必要深入把握各类创新行为的特征、条件、行为策略、风险差异等,从行为主义出发,基于创新行为来进行税收制度设计。

(四)社会激励:设计有利于人力资本积累的税收制度

人力资本是创新的社会基础,丰富的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本,是支撑国家创新体系的必备条件。

创新驱动发展需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即把人的素质和能力提升置于基础性地位。企业、家庭(个人)和社会是人力资本积累主体,税收制度要有利于全社会各类主体积累人力资本。一是完善促进企业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如减少企业研发人力成本,针对员工培训给予税式补贴。二是完善促进个人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三是完善促进社会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例如针对社会大众的教育、医疗机构给予税式补贴。

三、结论

以上四个维度是税收制度从整体上激励创新的四个基本条件,缺一都可能产生公共风险:抑制创新。

当前创新税收激励多基于政策性优惠,临时性、被动性、特惠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多,而法定性、开放性、普惠性和主动性的制度激励少,其效果有限。

基于“税收环境论”蕴含的整体性思维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长期性,税制改革要有新理念,少搞短期性、补丁式的优惠政策,以税收法定和创新宏观环境优化为出发点,以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相互适应和协调为着眼点,将创新理念真正融入到现代税收制度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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