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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懵了!中来股份密集“宣传”与华为合作后 第四大股东减持1.3亿元

2021/7/8 10:45:19 0人评论 790 次

深交所要求,详细说明与华为就整县分布式光伏、24H绿电系统等业务开展合作的具体方式、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是否为排他性协议,相关业务在2020年产生的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在手订单及预计新增订单情况测算相关业务对公司2021年业绩的影响,同时充分提示业务相关风…

来源:启阳路4号

6月29日中午13点22分31秒,中来股份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中来与华为联合打造整县分布式光伏全场景解决方案》的文章。文章一经发出,中来公司股价开始飙升,短短3个交易日,股价振幅超60%。截止发稿,中来股份报价12.93元/股。

据了解,中来股份成立于2008年,2014年登陆创业板,是一家光伏集成产品制造运营商。凤凰网财经注意到,2020年至今中来股份收到了9次关注函,1次问询函和1次警示函。

密集“宣传”与华为合作被发关注函

图:中来股份官微信息

中来股份6月29日股价

不仅发布与华为合作的文章,中来股份在互动平台密集回应与华为及分布式光伏话题,称“公司和华为合作的24H绿电系统已经联合发布,在高端户用市场有应用,未来会在绿电系统的基础上携手推进‘行业绿电光储一体化’。同时,双方也在积极探索结合双方优势的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方案。”。

7月1日早间,中来股份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6月29日在公众号发布与华为合作光伏业务相关文章的原因和动机,发布前是否结合市场热点审慎评估相关内容可能对公司股价的影响,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深交所要求,详细说明与华为就整县分布式光伏、24H绿电系统等业务开展合作的具体方式、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是否为排他性协议,相关业务在2020年产生的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在手订单及预计新增订单情况测算相关业务对公司2021年业绩的影响,同时充分提示业务相关风险。

深交所还要求,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大股东近1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对于深交所的关注函,中来股份回复函中称,6月29日在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与中来民生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属于正常的信息整理和业务宣传,目的为了尽快推介‘整县推进’解决方案,并希望获取相关商业合作机会。”

中来股份表示,鉴于本次公众号文章发布、互动易回复后,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公司未能考虑到该事项发布后对公司股价造成的较大影响,未能立即充分进一步提示该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未及时揭示相关风险,“公司将吸取教训,后续将继续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

对于中来股份是否迎合市场热点炒作股价。中来股份在回复函中称,中来民生深耕户用分布式光伏市场,在此次国家政策有利因素下,与华为共同集成相关产品、方案并由中来民生予以统一推广,符合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未来的发展需求。同时,中来民生与华为合作情况此前亦有在公众号平台发布以及在回答互动易平台投资者提问时有所提及,前期的发布及回复均未对公司股价产生异动影响。公司不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第四大股东减持

7月1日上午刚收到交易所的关注函,当晚中来股份发布公告称第四大股东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7月1日,主动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351,4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5%,减持后持股比例为 3.20%。

公告显示,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均价为12.593元/股,按照10,351,440股计算,金额达1.30亿元。

另外,公告还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转让其持有的中来股份股票的可能。

公告一经发出,股民瞬间“炸锅”了,有投资这表示“能不能做的不这么明显。”

律师称:中来股份在交易时间发布合作信息不合规

对于中来股份盘中公众号以及互动平台发布与华为合作信息“引发”股价大涨,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权益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王荣梅律师向凤凰网财经讲述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相关规则。她表示中来股份在交易时间发布合作信息不合规,应按《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规定的时间提交拟披露信息,经复核通过后在非交易时间披露。其次,王荣梅还认为中来股份在公众号上发布合作信息也不合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信息。

另外,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营还向凤凰网财经讲述了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他认为中来股份此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其在交易时间发布合作信息,以公众号发文的方式代替正式公告。根据《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要视具体情节而定,深交所可能更多会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主观、客观因素等予以综合考量认定,从而予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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