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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证券资管“爆雷”,欲将公司整体管理风险转嫁到员工个人,法院怎么判?

2021/11/24 14:46:31 0人评论 10634 次

九州证券上诉请求撤销审判决,依法改判力州公司无须向罗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判令罗某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来源:和讯网

近日,北京三中院公布了九州证券与罗某某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九州证券上诉请求撤销审判决,依法改判力州公司无须向罗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判令罗某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九州证券认为,涉案有关事实一审认定不清,九州公司有权对罗某某调岗调薪。2017年7月和9月,罗某某作为项目主要人员主持发行了“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期和二期。一期成立规模为1.92亿元,本应于2018年7月26日完成清算兑付,但XXX网络未能兑付。二期成立规模为1亿元,应于2018年9月清算兑付,但XXX网络已经人去楼空,未能支付任何款项。导致九州公司的两期资管产品未能如期向投资人兑付。违约事件发生后,投资人要求九州公司承担兑付责任。监管部门向九州公司作出了停业整顿的行政监管措施。因罗某某的过错,给九州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巨额的经济损失,并且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

北京三中院认为,九州证券对罗某某的降薪行为未经过与其的协商—致,系公司单方的处理。九州公司虽以罗某某在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目的覆职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该公司有权降低罗某某的工资,但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包含了领导决策、销售推广、制度落实等各个方面,且最终项目是提交了公司相关决策层进行审核,故一审法院认为该项目的运营过程系整个公司各个机构共同决策、实施,九州公司不应将公司的整体管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个人,并最终判定九州公司无权单方面对罗某某予以降薪,罗某某以九州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九州公司应向罗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持异议。因九州公司无权单方对罗某某进行降新薪,其应当向罗某某支付欠付的工资。

九州公司主张罗某某在2018年8日-12日存在频繁旷工,故不予支付旷工期间工资,然而该考勤记录无罗某某签字确认,而九州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对罗某某上述情况予以通报或进行其他管理行为,故现该公司以此作为不予支付工资差额的理由,北京三中院难以采信。

关于年休假,九州公司主张其已通知员工,年内不休完,直接清零,该理由缺之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罗某某的薪资水平、应享年休假日期及实际休假情况核算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罗某某解除与力州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其要求九州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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