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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存多项违规行为!业泰股权、盛方资本收警示函

2022/5/6 14:22:23 0人评论 7748 次

昨日(5月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多则行政监管措施,这两家公司因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存在违规行为,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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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邦

5月6日,资本邦了解到,昨日(5月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多则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决定对深圳业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业泰股权”)及其总经理刘译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盛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方资本”)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梁永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业泰股权获警示函: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具体来看,业泰股权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刘译蔓作为业泰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业泰股权及刘译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要求,业泰股权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盛方资本收警示函:部分产品未备案、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承诺最低收益

具体来看,盛方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梁永成作为盛方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盛方资本及其梁永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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