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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股价操纵者上演“教科书式”作案 携万和证券23账户交易近27亿被罚没超1.1亿元

2021/9/4 11:11:51 0人评论 7588 次

证监会决定没收当事人高鹏操纵“福建金森”的违法所得5509.42万元,并处以5509.42万元罚款,与违法所得金额相等。至此,高鹏共被罚没超1.1亿元。

来源:和讯网

近期,证监会发布公告表示,证监会对高鹏操纵福建金森(002679,股吧)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证监会决定没收当事人高鹏操纵“福建金森”的违法所得5509.42万元,并处以5509.42万元罚款,与违法所得金额相等。至此,高鹏共被罚没超1.1亿元。

分三个阶段“教科书式”操纵股价

证监会查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高鹏控制使用“曾某兰”万和证券账户、“江某狮”万和证券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郑某丽”万和证券账户等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福建金森”股价。

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方面,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间累计买入“福建金森”6837.77万股,买入金额13.19亿元,累计卖出“福建金森”6698.36万股,卖出金额13.54亿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仍持股139.42万股。

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连续频繁大量交易“福建金森”股票,159个交易日中有9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该股当日市场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60.5%,有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46.3%。

值得关注的是,从交易行为、持仓变动、股价走势的情况看,高鹏控制涉案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涉案账户组迅速建仓买入,交易以净买入为主,由持股为0增加至持股988.42万股。期间,该股股价由11.49元拉抬至16.53元,涨幅43.86%。

第二阶段为拉高卖出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涉案账户组买卖交替、伴随对倒行为,通过高价买入行为拉抬股价并反向交易出货。期间,该股股价由17.11元上涨至24.62元,涨幅43.89%;期间股价最高涨至25.26元,最大涨幅为47.63%。账户组总体持仓量缓慢下降,持股数量由988.42万股减少至613.31万股。

第三阶段为迅速出货阶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账户组在本阶段初期4月19日单日集中净卖出268.58万股,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5.51%。此后账户组交易量减少,并在最后四个交易日迅速卖出226.69万股。本阶段,涉案账户组以卖出委托为主,同时伴有部分买入行为,持股数量从613.31万股减少至139.41万股,该股股价由24.62元下跌至15.60元,跌幅36.64%。

同时,证监会表示,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存在连续多笔高于市场卖一价进行申买并大量成交、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使得“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

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涉案账户组建仓拉抬及拉高股价反向卖出阶段,在无任何利好公告的情况下,“福建金森”股价涨幅110.35%,同期深证成指涨幅40.17%,偏离70个百分点;同期林业指数涨幅74.46%,偏离35个百分点。

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账户组迅速出货阶段,“福建金森”股价(按照复权前每日收盘价格测算)跌幅35.46%,同期深证成指跌幅14.22%,偏离21个百分点;同期林业指数跌幅17.18%,偏离18个百分点。

最终结果显示,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涨幅35.8%,同期深证成指涨幅20.2%,偏离度15.6%,“福建金森”股价与深证成指出现较大背离走势。

四条申辩遭证监会逐一驳回

对此,高鹏申辩:第一,涉案账户间MAC地址的重合率低,不能证明账户由高鹏控制;第二,郑某余名下的部分账户无法认定由高鹏控制;第三,账户组不存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第四,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在涉案期间与大盘及相关指数偏离度较小。

证监会表示,第一,证监会是通过证券账户的资金划转等多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涉案账户组由高鹏控制,并非仅靠MAC地址作为认定依据。而且账户组大量采用了无线网卡下单交易的方式进行规避,但交易记录仍然显示账户组的交易地址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合情况,MAC地址的重合程度也证明相关账户由同一人控制使用。

第二,郑某余相关账户有高鹏的自认、郑某余笔录指认、双方的借款协议、资金往来及回款、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交易地址交叉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高鹏实际控制郑某余相关账户组。

第三,操纵期间内,因福建金森第一大股东自2012年上市以来持有70.32%的股份从未变化,账户组在80个交易日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超过3%,占除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份数量的10.1%,占可交易总天数的49.4%。

账户组最高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19%,占除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份数量的14.2%,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根据股票申报量排名情况,账户组在98个交易日申买量排名第一,在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足以证明其具有资金优势。

第四,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走势与大盘严重背离,根据当事人列举的对比股票和指数可以看出,三个阶段“福建金森”的股价波动均远高于对比标的。综上,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影响了“福建金森”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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