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
当前位置: 首页 >证券

前光大证券员工用他人名义开户违规交易8年 交易金额近4亿元却亏损

2021/9/19 15:21:08 0人评论 8085 次

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光大证券(601788,股吧)前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予以当事人10万元罚款。

来源:和讯网

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光大证券(601788,股吧)前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予以当事人1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徐某丰,男,1983年5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虹口区。2011年5月3日~2019年3月4日,徐某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在光大证券工作期间,徐某丰曾实际控制使用“徐某杰”分别在海通证券(600837,股吧)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中泰证券上海赤峰路营业部、湘财证券上海陆家嘴(600663,股吧)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买卖、持有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37783.05万元,涉案交易累计为亏损。

调查得知的关于徐某丰的事实,均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经上海证监局认定,徐某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徐某杰”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徐某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丰处以1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上海证监局要求徐某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有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直接上缴国库;徐某丰应将注有自己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证监局备案。

此外,决定书中指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上海证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已有0人点赞
财经评论(0)
查看评论
 

沟通、交流、进读者群、寻求授权,请加雷达学妹(微信:leidaxuemei),线索、爆料,请发送至邮箱:leidacj@163.com。更多精彩:欢迎扫码关注雷达财经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