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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遭立案后股价大跌,公司曾收警示函,股民可索赔

2023/6/2 11:36:48 0人评论 1059 次

凡是在2023年5月31日收盘时持有棕榈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因未及时完整披露参股公司重大事项,棕榈股份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公告,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于这次被立案的原因,棕榈股份表示,经公司自查,本次立案的原因系公司未及时完整披露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导致。2021年7月2日,公司下属参股公司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公司未及时就该事项进行单独公告;2022年3月17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公告称,立案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后续将根据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被立案后,棕榈股份在6月1日下跌6.99%,6月2日早盘再度下跌0.4%。

对此,张晏维律师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在2023年5月31日收盘时持有棕榈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去年11月份已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据公告,2022年11月16日,棕榈股份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9号)《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棕榈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议并及时披露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3月,棕榈股份原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棕榈华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梅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梅州市棕银创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各90%股份,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8年12月,棕榈股份向长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原控股子公司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2%股份、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股份,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2020年10月13日,公司与关联方宝丰县优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优创)签订1.50亿元绿化苗木销售合同;2021年1月29日,与关联方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合辰)签订1亿元钢材销售合同;2021年度,关联方西华县豫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华豫棕)向公司提供1.04亿元劳务服务。

三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恰当。公司实际控制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棕兴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将该2家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四是未及时披露诉讼信息。截至2022年2月22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金额达到4.59亿元,超过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5.61亿元的10%。2022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问题,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棕榈股份及董事长汪耿超、总经理林从孝、董事会秘书陈思思、财务总监张其亚、时任公司董事长吴桂昌、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显示,棕榈股份成立于1993年,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注册资本18.13亿元,实缴资本79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涵盖规划设计、地产及市政园林绿化施工、乡村振兴、特色小镇运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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